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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一族的打工人
日常出行除了靠地铁公交
那就是网约车了
小到上班通勤,大到搬家搬行李
网约车的确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方便
但网约车司机作为一种新就业形态
他们与平台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明确呢?
可别觉得这与咱无瓜哦
快递员、送餐员、代驾员、网约车司机、网约保洁员、淘宝店主、直播博主等等,都属于新业态人员
学会这篇劳动关系认定要素的内容
对正在从事新业态,或打算从事新业态的同学们
都是大有裨益的
案例解析:
唐某于2020年10月25日在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打车车主APP注册登记为平台打车司机,后受邀参加该打车平台司机网上培训,并于2020年11月26日开始在该打车APP上接订单。
驾驶的车辆是唐某自己的,打车费用是由乘客通过现金或者APP支付,唐某从APP上提现到绑定的银行卡,某货运服务公司提取10%的管理费和1元的保险费。
因业务订单日渐减少,收入无法保障,唐某于2021年8月注销该平台APP账号。
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我虽然是驾驶自己的车辆拉货,但相关运输业务都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都靠该打车APP派单。(P.S实际情况中,路程远价格低的单唐某可以不接,平时想休息时退出打车APP即可)
某货运服务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仅在你注册成为车主后,提供了关于操作下订单和抢单的线上培训,并没有强制你必须接受所派订单,拒单也不会有处罚。个别司机还可以通过平台联系客户,沟通调整服务费用或接单后与客户当面沟通。所以我们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对唐某要求确认2020年11月-2021年8月期间,与货运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争议焦点
网络平台经营者与从业人员之前的用工关系性质是什么?
法理分析
首先,唐某的工作时间完全由自己掌握,货运服务公司并未对此提出要求。唐某是否接单或抢单并非某货运服务公司强制性安排,而是由唐某自主决定,说明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关系的人生隶书性。
其次,唐某使用打车车主APP为用户提供输送服务的收入完全来源于用户,平台只是对该笔运输服务费用进行监管,以保障用户订单顺利完成。唐某只需在订单顺利完成后通过平台提现领取,上述费用并非货运服务公司直接支付,故货运服务公司不存在向唐某支付报酬的事实,双方之前不存在经济从属性。
再次,唐某以自由车辆为劳动工具,向用户提供运输服务,并非某货运服务公司为唐某提供劳动条件。
最后,根据双方签订的《打车信息服务协议》约定,货运服务公司经营“打车车主APP”为用户提供货运需求及司机车辆的信息匹配服务,唐某为货运服务提供方,货运服务公司为货物运输信息提供方,双方形成信息服务使用和提供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综上,仲裁委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唐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题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到底具备什么情形才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大家都清楚了吗?
这对于大家的权益保障很重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