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搬迁,员工不愿意去,企业是否要支付赔偿?
每年年初,不少公司因租金到期或经营调整会出现搬迁的情况,公司要搬迁,但有员工不愿意,企业是否要给予补偿呢?
案例分析:
小王春节过后回公司上班,得知公司因租约到期,要搬到东莞去。离她住的地方太远,她不愿意去,公司是否要给予她补偿呢?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概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关键点:
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谓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第80条: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案例中提到公司从深圳搬到东莞,属于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应予以支持。
当然,上面提及的《裁判指引》只是基本的判断标准。因搬迁导致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产生多大了影响,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公司如有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也可以作为一定的参考因素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