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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正后调岗还要在适用?别被忽悠了
案例解读
小王在公司经过六个月试用期,转正一个月后。公司通知她,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觉得把她调到开发部,并说因是去到新岗位,所以公司觉得要在经历一次试用期。
小王疑惑,既然已经过了试用期,怎么又要约定试用期,觉得这样不合理。
问:公司要把我调到新的部门,去新的部门我是同意的,但公司又要从新约定试用期,这样合理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公司以调新岗位为由,重新约定试用期是不合理的。
你的试用期已满且已顺利转正,公司无权要求二次“试用”。
进入新岗位后,即使出现不胜任的问题,也不能以在试用期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该试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还不胜任,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问: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五年,试用期约定六个月合理吗?感觉试用期好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公司与你约定试用期六个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