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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员工同意扣减工资,属于克扣工资吗?

2021-12-30 来源:深圳人社

叶某是深圳市某科技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的电话销售员。叶某与销售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叶某每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以及销售业绩计的提成工资,其中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的数额每月固定。

2021年11月,叶某发现销售公司没有按照以往的数额发放2021年10月份的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

叶某立即向公司反映,在他正常出勤的情况下,为何扣出部分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并要求某公司补足工资差额。销售公司对叶某的要求不予理会。叶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10月份工资差额。

销售公司辩称,因叶某在第二季度销售的商品,在10月份时发生退货,设计金额累计达11万,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公司扣出叶某部分工资,作为弥补公司经济损失的费用。在折抵损失后,公司已经将其剩余工资发放给叶某,因此公司已足额支付叶某2021年10月份的工资。

争议焦点

销售公司扣出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

仲裁结果

仲裁委认定,销售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扣出叶某工资合法,故构成克扣工资,叶某要求销售公司补足支付工资差额,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理分析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之间的冲突。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管理权,比如对员工进行考勤管理的权利,但行使自主管理权必须合理合法。

仲裁委查明,销售公司所主张的退货,实际是消费者依据公司承诺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从而进行的退货行为。销售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2021年10月份消费者退货是由叶某过错造成。

因此仲裁委认为,销售公司主张经理损失是叶某造成,没有事实依据。另,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费用情形的规定,非法定或约定,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劳动者的工资。

销售公司未提交证据扣除叶某2021年10月份部分工资已经叶某同意,因此仲裁委认为,销售公司从叶某固定发放的劳动报酬中扣将部分,缺乏合法依据,构成克扣工资。叶某要求销售公司补足支付2021年10月工资差额,于法有据,仲裁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文章来源:深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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