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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已约定好了试用期,结果公司有要求延长,合理吗?
劳动合同约定我5年内不得离职,否则要支付违约金,合法吗?
案例详情
李先生于2016年6月2日与一证券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期限为2016年6月2日起至2019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月。
2016年12月2日,证券公司以李先生未通过专业资格考试为由,要求延长李先生的试用期。2017年3月23日,李先生通过专业资格考试后,该证券公司才同意其转正,并批准转正薪酬及福利自2017年4月开始执行,转正后基本工资为4500元/月。
2017年8月11日,证券公司因撤点需要,决定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
李先生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时遭到拒绝,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该证券公司因李先生未通过专业资格考试延长试用期,导致李先生实际履行了10个月的试用期,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强制性规定。
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律规定的四个月试用期,仲裁委要求证券公司以试用期满月工资的标准向李先生支付赔偿金18000元(4500元/月)。
本案中,李先生与某证券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李先生实际履行了10个月试用期,超过的4个月部分应视为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本案中,李先生与某证券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李先生实际履行了10个月试用期,超过的四个月部分应视为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法理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包括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包括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包括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包括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合同期限来判断试用期时间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同事判断试用期的工资水平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还有小伙伴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求几年内不得离职,否则就要支付违约金,那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呢?
案例详情
3年前,小张入职一家机械生产公司,成为一名车间工人。由于入职时该公司的员工流失比较严重,为了留人,公司就在和小张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加了一个条款,要求他5年内不得离职,否则就要支付公司两万元违约金。
其实,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只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即可,用人单位无权阻拦,更不能随意设定工作年限、违约金之类的内容,小张所在公司的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法理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框,并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接触劳动合同。
文章来源:深圳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