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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调整工资支付时间 《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依据员工入职时间长短,分不同时间段支付工资。其中: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 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超过五日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企业应依法发放离职奖金
停工停产阶段照常支付工资
打击四种影响工资支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