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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宝安日报
记者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从8月1日起,深圳市对招用脱贫人口并符合有关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近日,深圳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发放脱贫人口就业有关补贴的通知。根据通知,脱贫人口范围为广东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对口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昭通市、重庆市巫山县、江西省寻乌县,对口协作地区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相关补贴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广东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招用广东省及对口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就业补贴。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此外,用人单位招用广东省及对口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每月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并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岗位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