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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多 事少 离家近
是多少打工人的“人间理想”哇~
步行10分钟内到公司
在大城市已近乎奢侈
就怕山长水远连跨几个区
人还没到公司就已经精疲力竭
魏女士就遇到了这回事
她家住南山
原上班地点在罗湖某商场店
却被调到了盐田大梅沙店……
单程超过2小时
她申请调到在南山的店铺上班,未果
后来也没按时到大梅沙店上班
公司以魏某连续旷工为由
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合同
那么,公司调岗是否合法?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员工不服从调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摘要》
2016年3月12日,魏某入职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任深圳罗湖某大型商场店营业员。魏某与某服装商贸邮箱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2020年5月24日,魏某生了一名女孩子。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9月28日期间,魏某休产假。因劳动合同到期时,魏某处于哺乳期,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延长至哺乳期结束。
2020年8月26日,魏某所在的罗湖某大型商场店撤店。2020年9月24日,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向魏某发出调店通知,将魏某调往盐田大梅沙店。
魏某住处位于南山某小区,距离大梅沙店40余公里,乘坐公交车单程需耗时超过2小时。同日,魏某提交调店申请,以其孩子太小、调店后上班地点太远、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为由,申请调到公司在南山的某店铺上班。
2020年8月26日,魏某所在的罗湖某大型商场店撤店。2020年9月24日,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向魏某发出调店通知,将魏某调往盐田大梅沙店。
魏某住处位于南山某小区,距离大梅沙店40余公里,乘坐公交车单程需耗时超过2小时。同日,魏某提交调店申请、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为由,申请调到公司在南山的某店铺上班。
产假结束后,魏某未到大梅沙店上班。2020年9月30日,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向魏某发出催促通知,要求魏某到大梅沙店报道。
2020年10月9日,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向魏某发出催促通知,催促魏某上班。
2020年10月10日,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再次向魏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魏某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其与魏某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调岗是否合法?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仲裁结果》
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对魏某的调岗明显不合理。公司单方面解除与魏某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因支付魏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理分析》
企业如果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可以行使自主权对现有的人员及岗位进行调整,但其调整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如果做出的调整明显不利于劳动者,则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本案中虽存在魏某原所在商场撤店的客观情形,但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调整魏某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超出合理范畴。
魏某休产假前一直在罗湖区某大型商场上班,后公司在有其他店铺的前提下,将魏某调整至大梅沙店,该店铺虽仍属于深圳市区,但距离魏某住址南山某小区较远。
经查询地图软件,两地最短路程达40余公里,一般情况下,驾车时间为50余分钟,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单程可超过2小时。
工作地点远离住址,此种情况必然导致魏某无法正常哺乳,亦对魏某正常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不便,魏某作为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将受到重大损害,故魏某不同意调岗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罗湖某大型商场店关店后,魏某与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应就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进行协商,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魏某经济补偿金。然而公司却以魏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