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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深圳商报
记者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7月1日起,公积金缴存单位应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根据有关规定,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4860元(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620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深圳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2021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