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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经营困难 深圳拟规定工资最长不得超过20日支付

2021-05-28 来源:南都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因生产经营困难,工资支付需延长5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继续取消了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享受300%加班工资的规定。

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昨日审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初审意见报告。《修正案(草案)》调整了关于工资支付期限的规定,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或者实际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但不适用于第十二条关于支付日延长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地将工资支付期限延长至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同时,建议不改动《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有关工资支付期限的规定,将第十二条中“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5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5日”中的十五日延长至20日,即:“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修正案(草案)》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取消了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享受300%加班工资的规定。有意见提出,此项修改减少了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收入,建议删除。

经研究,首先,《修正案(草案)》取消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加班工资的规定有上位法的依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不享受标准工时制下的相关加班待遇,与其工作特点是相适应的。因此,建议保留《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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