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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力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2020-12-03 来源:深圳商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到2020年底,广东将基本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深圳市社保局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纳入60岁以上户籍人口参保,推动符合条件人员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除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档次越高,政府补贴越多,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主要由个人账户存储额决定,既有个人缴费部分,又有政府补贴部分;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

温馨提示:符合条件的市民快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深圳市社保局龙岗管理站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过我们,最开始还以为是诈骗电话就拒绝接听了”,龙岗辖区精神一级残疾人员李先生已经61岁,社保系统里留的是家人的电话。在多次致电被拒后,深圳市社保局龙岗管理站工作人员通过社区核实居住地址,并利用下班时间上门拜访,对办理居保有顾虑的残疾人员家属则反复解释社保扶贫的政策,终于赢得家属的信任,并帮助李先生领取居保待遇。

据了解,深圳市社保局已对符合条件参加居保的人员发送短信,温馨提示符合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市民,办理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6月1日,深圳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深圳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档次及补贴,并提高了政府代缴标准,还加发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等。

在《通知》中指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需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需具有本市户籍,同时不可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满足以上条件即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自愿参加居保。另外,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将户籍迁入深圳的,不纳入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目前,深圳已开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网上和现场两种办理渠道。参保人可在网上通过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网-个人服务网页-个人参保管理-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前往现场办理的参保人,需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前往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窗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请人完成参保登记后,需前往税务部门申报缴费档次和缴费银行账户,并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完成缴费。

为困难群体排忧解难 政府代缴居保180元

南湾辖区低保人员谢先生已年近70岁,在布吉养老院颐养,亲属也都不在深圳,疫情期间养老院也严禁外人出入,深圳市社保局南湾站工作人员多次与养老院及社区工作站沟通协调,最终社区工作站人员取得了谢先生的委托及其相关资料,为其办理了居保参保登记并正常发放退休待遇。谢先生表示:“疫情无情社保有情,足不出户就享受社保贴心关怀”。

深圳社保部门主动为困难群体排忧解难,对于我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深圳最新政策还为困难群体每年代缴180元。如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政府全额代缴;选择按每年24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由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代缴外,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选择的缴费(含代缴)档次标准执行。假设属于困难群体的市民选择每年个人缴费240元的档次,政府代缴180元后,最终该市民每年仅需个人缴费60元并同时享受政府补贴40元。

最新发布的居保政策相较原政策,将年缴费档次由十档调整为九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加以补贴。个人缴费180元的,补贴30元;个人缴费240元的,补贴40元;个人缴费360元的,补贴50元;个人缴费600元的,补贴70元;个人缴费900元的,补贴80元;个人缴费1200元的,补贴90元;个人缴费1800元的,补贴100元;个人缴费3600元的,补贴120元;个人缴费4800元的,补贴150元。参保人未按相关通知规定按时缴费、事后补缴的,政府对补缴部分不予补贴。

高龄人员每月加发养老金, 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深圳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丧葬补助金。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302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月453元。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申请领取待遇;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够的,可一次性缴够年限后申请领取待遇。其中我市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7月起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可申请。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

根据广东省政策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而此次深圳发布的《通知》中,详细对加发高龄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进行了说明。记者看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50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加发100元。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在通知实施前已达到规定年龄的,从通知实施之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各规定年龄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不做叠加。

据了解,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先行支付,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另外,参保人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参保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家属可以依法继承。遗属可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5000元及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深圳市社保局提醒,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未注销登记,被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内容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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