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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艺戈 通讯员 雷勰
近期,深圳福田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据悉,深圳某网络公司是一家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2018年4月25日,小胡入职该公司,担任线下运维专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500元,包含基本工资2130元,加班工资1370元,浮动绩效工资另算。
除此之外,合同还约定每年6月至8月深圳某网络公司须按照150元/月的标准向小胡发放高温津贴。
因深圳某网络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2021年7月、8月的工资,2021年8月30日,小胡向该公司提交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31日解除。
多次催讨工资无果后,小胡于2021年11月23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小胡的部分主张。
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劳动仲裁裁决查明的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小胡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等事实无争议,予以确认。
关于高温津贴部分,小胡要求按照300元/月计算2021年6月至8月期间的高温津贴,符合规定,予以支持。
记者了解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规定,从2021年6月1日起,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300元。
结合《2021年6、7、8月份的工资表》,被告已经按照150元/月计算了原告的高温津贴,对于已经计算的部分,应予以扣减。据此,核算出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高温津贴差额221.74元。
综上,福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深圳某网络公司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胡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期间高温津贴差额221.74元。一审判决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提起上诉。
民事审判二庭(速裁庭)法官雷勰表示,本案中,用人单位按照150元/月标准计算2021年6月至8月的高温津贴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按照300元/月标准计算,判令用人单位补足欠发的高温津贴,不仅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魏琴
校对 | 周勇